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神通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神通科技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F1001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闲置情况。在保证公司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次现
金管理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资金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三)投资品种
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投资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一年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实施方式
在授权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投资决策并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
理的具体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用于质押,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
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况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况及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
通过适度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增加
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经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
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一年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投资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通科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
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投资的产品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条件,并已制订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神通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天宇 俞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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