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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对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房源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退出规定
1. 承租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房屋,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赔偿。
2. 承租对象已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3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12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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