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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驾车“全责赔偿”,能否作为公司的索赔依据?

   时间:2023-06-17 09:10:08


(资料图)

读者陈悦悦近日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其担任司机履行职务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必须赔偿交强险以外40%的损失。三个月前,她恰好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责。

她想知道:公司真的能以已约定“全责赔偿”为由,要求她承担40%损失吗?

法律分析

公司可以要求陈悦悦赔偿40%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一是陈悦悦与公司签约时,其知道自己的职责和相应内容,表明公司既没有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其自愿签约,表明公司没有对其实施威胁或利用你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你违背本意而接受不利条件,即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是即使陈悦悦全责也只需承担40%的损失,意味着并未免除公司自身的责任。

三是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持肯定态度。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正因为公司遭受的损失与陈悦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密切相关,其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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