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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作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机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科新机电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科新机电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作为科新机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增持、科新机电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合计持有科新机电的股份比例由52.58%下降至48.93%,合计变动为3.65%;2016年11月29日,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390万股科新机电股票,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的比例降至47.28%,累计变动达到5.30%。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持有科新机电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科新机电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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